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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案例诉的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和客体合并

  一规则概述

  就诉的客体合并,法有权决定合并审理;诉的主体合并构成普通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合并审理。

  二案情概要

  长天集团与首方公司刘伶醉公司长天药业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想最高提起上诉。在其上诉理由,长天集团主张本案所涉六个独立的借款担保合同,不属于民诉法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也不属于必要同诉讼,应移送保定分别审理。

  三法说理

  最高认为诉的客体合并是指相同原被告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均有管辖权,将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审理。本案首方公司起诉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同诉讼。 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称为普通同诉讼,普通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分别审理。

  诉的客体合并,应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可以合并审理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标的额之和,以及应分别审理的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标的额均不足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和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之规定,未达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级别管辖标准。

  首方公司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向人民法提起诉讼,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不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不便于移送管辖,故应驳回首方公司起诉,由首方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分别起诉。

  四结论

  根据对象不同,合并审理可以分为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体合并。就诉的客体合并而言,是指相同的原被告之间有多个法律关系,常见的是存在多份合同,而且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将所有的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审理。这种合并是人民法有权自行决定的,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

  而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决定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审理。这种合并构成普通同诉讼,是以所有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同的,法是无权决定合并审理的。

  不管是诉的客体合并还是诉的主体合并所导致的合并审理,在计算诉讼标的额时时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得出的,并据此决定级别管辖。所以原告决定分别起诉还是合并起诉的,将决定该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值得我们注意。

  案例最高人民法2011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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